发布日期:2023-12-22 03:39 浏览次数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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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,杜先生夫妇终于拿到了新房钥匙,并着手装修。在装修中装修公司发现,厨房的主下水管三通离地面的距离达到了35-40厘米。而一般的三通只有15-20厘米,高于这个距离,会造成水流通不畅。
楼下邻居反映杜先生家厨房大面积漏水,把楼下的屋顶淹了。这时杜先生才发现,自己家厨房的墙已大面积脱皮起鼓,打开橱柜的门,下面已汪洋一片。几天观察下来,杜先生楼上邻居用水,杜先生家会漏水;杜先生家用水,楼下的被淹。直到6月6日,终于查明原因,杜先生家厨房主下水管三通接头处漏水,水量极大,才导致两户人家水漫厨房。
杜先生找到了碧瑶花园的物业公司——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。杜先生描述,南通三建和物业先后都来杜先生家看过漏水情况。观察发现,2008年6月改下水管三通时,没有抹胶,才导致了一年后大面积漏水。
不过,南通三建拒绝维修,理由是这个水管被改过了。抑或,南通三建可以友情维修,但需要业主签订一个承诺书:即需要业主承认,自己私自改动过水管,由此引起的后果和相关赔偿,与南通三建和江鸿物业无关。
杜先生坚决不签承诺。按照杜先生的说法,水管的确动过了,但那是江鸿物业带人来修的。签这个承诺,心里很窝火。
但江鸿物业的说法是,江鸿物业从未接到过4幢202室的报修电话,也没有上门维修过。水管是业主自己修过的。而物业没有承担维修的相关责任,所以会尽力与建设公司沟通。但对现状也是无奈。
物业否认曾带人维修,建设公司坚称水管“被动过”,所以不承担责任。杜先生和楼下邻居的漏水问题就这样被耽搁下来。据杜先生描述,后来再去物业反映问题时,物业负责人只安排普通员工接待,自己躲得远远的,拒绝接待。
近日,记者来到了碧瑶花园社区,见到了江鸿物业一位金姓负责人。该负责人获悉记者身份后,称有要事在身,请一位客服主管回答了记者的疑问。
该主管称,去年在碧瑶花园服务的一批物业员工今年已全部换掉了,江鸿物业没有任何4幢202室的求助记录和维修记录。所以,第一,江鸿物业在2008年从未接到过4幢202室业主的报修求助;第二,江鸿物业没有派人,也没有带建设公司的工人去维修过4幢202室的主下水管三通。
在目前的情况下,物业只能帮助业主与建设公司协调。协调结果是,第一,南通三建也没有派人维修过4幢202室的维修记录;第二,如果业主不签订“自己动过水管、责任与物业和建设公司无关”的承诺,则南通三建拒绝维修。
随后杜先生出示了南通三建要求其签订的承诺书。全文如下:“碧瑶花园4-202业主在2008年4月6日收房,南通三建在2008年6月底全部修复整改完毕。以后业主进行装潢。装潢过程中业主自行对厨房房面下水三通进行了改造,经过使用出现渗漏现象,以上情况属装潢过程中业主自行改造上下水管出现漏水,与南通三建无任何联系。”落款由南通三建、江鸿物业和业主三方签字。
南通三建一位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,三建没有在2008年改过杜先生家的下水管,也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,如果业主愿意签订这项承诺,可以友情维修J9九游会官方网站,否则不敢接手。
记者联系到了当时在杜先生家做水电的工人陈先生。据陈先生回忆,是6月到碧瑶花园4幢202室进场装修的,装修过程中发现主下水管三通过高,达到了35-40厘米左右。如果不改动,会影响以后的水流通畅。建议业主与物业联系。“后来,的确有物业的人过来看过,并且先后看了好几次。拖了三四天以后,才有人过来维修,那个人穿着短袖,胖胖的,高个子,是个大块头。”
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利生告诉记者,一般情况下,对于社区内公共部位的公用设施,物业具有维修和养护责任。如果是在保修期之内,由物业协调,开发商负责维修;在保修期之外,由物业负责维修。
而杜先生在与碧瑶花园开发商南洋地产签订的商品房卖卖合同中,公共部位的保修期是两年。厨房主下水管,亦是承担整栋楼下水的公共部位。那么,2008年6月,拿房仅两个月时前往杜先生家修主下水管的人,到底是开发公司的人,还是物业公司的人,由于江鸿物业的矢口否认曾前往维修,成了悬案。
此外,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磊也提出解决方案:“如果有现场的人证,可以证明是物业带人来维修的,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。胜诉后,所有诉讼费用和维修责任全部由败诉方承担。”不过,一般要耗去2-3个月左右的时间。
截至记者发稿,建设公司南通三建已出面维修水管,并放弃要求业主承诺自行改造过水管,责任自负。南通三建负责人致电快报记者称:南通三建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,虽然在公司规定中被改动过的部位不在维修范围之列,但愿意友情为这户业主解决问题。
王磊告诉记者,一般来说最容易发生纠纷扯皮的是,房屋日后使用过程中,具体维修怎么办?物业如何管理?除物业费外,其他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?这些比较琐碎的问题,看起来十分简单,其实很容易产生纠纷。保障业主的利益,业主应熟悉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,并且保留好各种单据,一旦发生纠纷,在维权之前应注意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。
按照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业主大会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。小区入住50%以后就应依法成立,如果有开发商或物业人为设置障碍,可向当地建委、居委会、消协等机构求助,请其帮助召开业主大会。并通过合法手续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。